合肥網絡公司的數量不小,然而質量高的卻不是很多,更有些公司或個人,給錢就干,也不管是不是會造成不好的社會影響,甚至危害,這樣的公司和個人缺乏社會公德和法律意識,是該加大檢查懲處力度,還網名一片凈土了,下面是2013年3月11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分局對外發布2012年度網絡經營行政處罰十大案例:
案例一:凌某某網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合肥網監分局在2012年元旦春節打假專項行動期間,根據舉報線索,通過網上巡查定位,依法突擊檢查了凌某某涉嫌利用互聯網銷售侵犯某國際著名品牌注冊商標專用權服裝的經營地和倉儲地,經工商部門調查取證,查實案值總額近32萬元。
合肥網絡公司——龍創網絡,堅決擁護《網絡安全法》,嚴守社會道德及法律底線,努力為創建豐富、便捷的網絡生活奮斗。
此案因案值較大,涉嫌刑事犯罪。按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后被公安部列為部督侵權偽劣案件,經刑事偵查,摧毀制假窩點6個,抓獲犯罪嫌疑人7名,涉案總值1550萬元。
案例二:魯某網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12年4月,網監分局根據消費者舉報線索,依法對位于大別山路某小區的涉嫌侵犯某著名品牌內衣的網店進行了檢查。經執法人員調查,該網點銷售的內衣有多個品種涉嫌假冒,涉嫌侵權商品的非法經營額共計98850元。
工商部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475件(盒、袋),罰款98850元的決定。
案例三:趙某網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手表案。
2012年8月,網監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其在某網站購買品牌手表,懷疑手表不是正品。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經開區某小區的網站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經執法人員調查,該網店銷售的手表涉嫌假冒,涉嫌侵權商品的非法經營額共計19880元。
工商部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手表46塊,罰款19880元的決定。
案例四:王某網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12年2月,網監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網上巡查中發現,某論壇網店銷售國際知名品牌男包等皮具,價格遠低于正品價格。執法人員依法對該網店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當事人無法提供有權經營的廠家或經銷商的授權證明,執法人員依法扣押了其涉嫌違法經營的各類箱包,涉嫌銷售侵權商品的非法經營額為6950元。
工商部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標識,罰款7000元的決定。
案例五:某電器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12年3月,網監分局接到安徽某電器技術公司舉報,稱有同行利用其產品在自辦網站上進行虛假宣傳。執法人員通過調查,發現當事人網頁上使用的部分產品圖片冒用了舉報人的產品圖片,侵犯了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網頁上羅列的公司榮譽證書及獎牌也非當事人所有,是為了宣傳公司形象而仿照其他公司獎牌的樣式制作的。
工商部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屬于利用其他方法,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及時消除影響,并罰款15000元的決定。
案例六:某網店無證經營食品案。
2012年1月,網監分局執法人員在網上食品經營專項巡查中發現,某論壇網店經營進口食品和化妝品,執法人員依法對該網店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無法提供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網絡銷售進口食品,涉嫌違法經營貨值金額共計3780元。
工商部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構成了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其整改網頁內容,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0000元的決定。
案例七:某醫療機構違規發布醫療廣告案。
2012年5月,網監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其在某專科醫院網站咨詢病情時,醫院稱可以治好,但實際治療效果不佳。執法人員經過調查,發現該醫療機構在其網站上宣傳醫療技術和診療方法、利用患者名義、形象進行引人誤導的廣告宣傳。
工商部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構成了違反規定發布醫療廣告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10000元的決定。
案例八: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違規發布醫療廣告案。
2012年6月,網監分局在網上巡查、監測中發現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所屬網站首頁登載某醫療美容廣告未標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同時該廣告內容包括醫療技術,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形象。
工商部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構成了違反規定發布醫療廣告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罰款10000元的決定。
案例九: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合同違法案。
2012年8月,網監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合肥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利用其網站發布虛假信息,欺詐消費者。經執法人員調查,該網站在會員注冊時,要求用戶必須先同意其事先擬定的服務條款和隱私政策,而其隱私政策中關于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說明、不可抗力等內容的條款,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
工商部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構成了采用格式合同條款免除自身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決定。
案例十: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違法案。
2012年8月,網監分局在網上巡查中,發現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一卡通網站在會員注冊時提供的用戶服務協議的部分格式條款,涉嫌排除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經過調查,發現網站在會員注冊時,要求用戶必須先同意其事先擬定的用戶服務協議,而該協議規定的賬號、密碼保管,服務條款修改,最終解釋權等條款,是采用格式合同條款免除自身責任,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合同、請求損害賠償及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工商部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構成了采用格式合同條款免除自身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決定。